撰文:刘忠 教授(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授,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)
罗辑 教授(原最高检第一人反贪局局长,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)
金志庆 全球精英俱乐部中国区高级顾问
刘忠 教授 罗辑 教授 金志庆
一、引言:一场司法裁决背后的制度对

刘忠 教授 罗辑 教授 金志庆
2026年6月30日,美国最高法院以6:3的投票结果,正式驳回特朗普政府废除“出生公民权”的行政令。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多数裁决意见中明确载明:总统无权通过行政命令变更宪法核心规则。此案中,特朗普亲自出席2026年4月的最高法院口头辩论,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在任期间出庭辩护的总统,但最终仍未能撼动司法裁决结果。
这场标志性的司法裁决,价值远不止于守护一项宪法原则,更为全球提供了鲜活的制度样本,直击现代法治文明的核心命题:公权力应当如何被有效约束?人民主权原则如何落地践行?
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,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,并非单一国家的制度理念。从孟德斯鸠“以权力制约权力”的经典理论,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的治理思想,从戴雪的法治至上原则,到德沃金“法律约束政府权力”的法理主张,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,始终围绕同一核心议题展开——划定权力边界、规范权力运行、确保权力归属于人民、服务于人民。基于此,本文从法理根基、制度范式、全球法治共识三个维度,系统对比中美权力制约模式的差异与共性,阐释现代权力制约的普遍规律与价值归宿。
二、权力的本质与制约的法理必然性
(一)权力的双面属性:无约束则必致滥用
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、强制性与支配性,是一把典型的“双刃剑”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: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,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,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。”公权力可调配社会资源、规范社会行为、维护公共秩序,但若缺乏刚性约束,极易突破制度边界、滋生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。因此,只要公权力存在,就必须配套制约与监督机制,未被关进制度笼子的权力,终将走向异化与滥用。
这一论断并非专属的政治话语,而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共识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在《法理学: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》中明确阐释: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,便是约束和限制一切权力,无论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公权力。在法治体系下,权力的恣意行使会被规则阻断,倒逼掌权者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规范履职、依规用权。
(二)马克思主义权力观: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本源
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明确界定了权力的核心属性与终极归属:国家一切权力源自人民、归属于人民,权力运行的唯一宗旨是服务人民、造福人民,这是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根本理论基点与价值逻辑起点。
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,党和政府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,是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、为民服务的公权力,只能用来谋民生之利、解民生之忧,严禁任何特权思想、逐私牟利的权力异化行为。这一核心立场,厘清了权力制约的本质目的:权力监督不是为了桎梏治理效能、弱化公权力,而是校准权力运行方向,杜绝权力脱离人民本源、偏离为民初心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:“忘记了人民,脱离了人民,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,就会一事无成。”

三、中美权力制约模式的法理深度比较
(一)理论根基:人性假设与权力认知的本质差异
中美两国权力制约范式的分野,根源在于截然不同的人性假设与权力认知逻辑,衍生出消极权力观与积极权力观的制度差异。
西方权力制约体系以人性本恶为底层逻辑,秉持消极权力观,将权力滥用的根源归结为人性的利己与扩张特质。孟德斯鸠明确提出,掌权者天然具有攫取更多权力、突破规则约束的倾向,唯有以其他权力形成制衡,才能遏制权力异化。基于此,美国构建起三权分立、相互对抗的制度体系,核心逻辑是通过权力拆分与相互制约,防范任何单一权力主体独大,从源头压缩权力滥用空间,形成“制衡优先于效率”的制度特征。
中国的权力制约体系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权力观,摒弃人性原罪式的消极假设,立足权力的公共属性与人民属性,秉持积极权力观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公权力姓公,也必须为公。”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核心目标,并非制造权力对抗、消解治理效能,而是通过制度化规范,保障公权力始终依规履职、为民履职,兼顾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与治理的高效性。
(二)制度路径:分权制衡 VS 系统监督
1. 美国模式:以权力制衡权力的对抗性控权
美国权力制约体系的核心是三权分立与政治性分权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大权力相互独立、彼此制衡,无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宪法与其他权力之上。该制度承袭洛克、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,构建起“权力对抗权力、权力约束权力”的刚性机制,同时辅以社会监督、舆论监督,形成消极控权格局,核心目标是防范权力集中与专制风险。
2026年出生公民权裁决,正是美国分权制衡模式的典型实践:行政分支试图以行政令突破宪法边界、变更法定权利规则,司法分支通过司法审查机制予以否决,依托宪法权威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倾向。该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,在于通过精密的权力制衡,防范公共权力异化,规避多数人暴政与无政府风险。
2. 中国模式:以系统监督规范权力的协同性控权
我国立足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,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,区别于西方对抗式分权模式,形成功能性分权、系统性监督的治理范式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,整合党内监督、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行政监督、司法监督、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等多元监督力量,形成全方位、全覆盖、全链条的权力监督格局。
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,核心要义是通过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设计,科学配置权力、明确权力边界、规范权力运行。该模式不追求权力对抗,而是以制度刚性约束权力任性,实现决策权、执行权、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,在规范权力的同时,保障国家治理高效有序、集中发力。
(三)价值归宿:同源初心的差异化实现路径
尽管制度路径、控权逻辑截然不同,但中美现代权力制约体系拥有高度一致的核心价值内核:权力源自人民,必须服务人民、对人民负责。
美国宪政体系以“我们人民(We the People)”为逻辑起点,将人民主权确立为宪政核心原则,宪法的权威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权威。此次出生公民权案的裁决,实质是司法机关捍卫人民通过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,杜绝行政权力随意剥夺民众法定权益,守护人民主权的制度根基。
中国的权力人民性原则更加系统、更加彻底。我国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,明确权力由人民赋予、为人民服务、受人民监督。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全部出发点和落脚点,都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通过规范权力运行,保障民生福祉、夯实执政根基。

四、经典法理视野:权力制约的世界共识与制度差异
(一)孟德斯鸠:分权制衡理论的奠基
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系统构建了现代分权制衡理论,突破传统单一权力管控思维,提出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分立、相互牵制的核心主张。其核心逻辑并非简单拆分权力,而是通过权力之间的动态制衡,消除权力垄断、遏制权力滥用,为现代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与权力制约体系奠定了核心理论基础。
(二)戴雪:法治至上的权力约束原则
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提出经典法治理论,确立了“法律至上、权责法定”的核心准则。他明确主张,政府权力必须全面受制于法律,公民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,政府与公民统一适用同一法律体系、同一司法裁判标准,彻底摒弃特权治理与人治模式,确立了法治约束公权力的核心范式。
(三)德沃金:权利导向的权力规制逻辑
美国当代法学家德沃金在《法律帝国》中提出,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约束政府权力、保障个体权利。公权力的强制力仅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,严禁任意扩张、肆意适用。其理论核心在于,权力规制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个体平等、尊重人权正义,让权力运行始终服务于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。
(四)博登海默:权力制约的普适法治法则
博登海默在《法理学》中进一步升华了权力制约的普世价值,指出权力制约是所有现代法治文明的共同准则,不受社会制度、意识形态、国家体制的局限。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,只要存在扩张与滥用风险,就必须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,这是维系社会秩序、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必然要求。
(五)全球视野下的共识与分野
纵观西方法学经典理论与现代法治实践,可清晰提炼出现代权力制约的核心共识与差异化逻辑。
从共识层面看,其一,权力必须受约束是现代法治的铁律,无边界、无监督的绝对权力,与现代文明治理完全相悖;其二,权力制约的终极目的不是桎梏权力,而是防范权力异化、守护公共利益与人民权利;其三,人民是权力的终极归属,是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。
从差异层面看,权力制约的实现路径依托各国历史文化、社会制度、治理需求形成差异化范式。西方以消极权力观为基础,构建对抗式分权制衡体系,优先防范权力滥用;中国以积极权力观为导向,构建协同式系统监督体系,兼顾权力规范与治理效能。两种模式各有制度适配性与历史合理性,无绝对优劣之分。
五、人民至上:权力制约的终极价值归宿
(一)权为民所赋,权必为民所用
人民主权是跨越制度差异的现代法治核心共识,但中美两国的落地机制各有侧重。西方宪政模式下,人民主权主要通过定期选举、分权制衡、司法审查等机制实现,民众以授权者身份,通过宪法法律划定权力边界、约束权力运行。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,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政治准则。党的自我革命与全面从严治权,核心目标就是规范权力运行、祛除权力特权,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、为民族谋复兴。常态化、系统化的权力监督,本质是筑牢权为民所用的制度屏障,从根本上杜绝权力脱离人民、背离民心。
(二)制度束权:规范权力而非消解权力
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,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理逻辑。公权力的天然扩张性,决定了必须依靠刚性制度划定边界、约束恣意。习近平总书记警示:“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,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。”
但制度约束绝非弱化权力、闲置权力,更不是束缚干事创业的活力。权力规制的核心是去特权、治滥权、保善权,清除权力运行的沉疴积弊,让公权力摆脱私人利益裹挟,专注于治国理政、服务人民。制度约束越严密,权力边界越清晰,权力为民服务的运行空间就越广阔、治理效能越充分。
(三)超越制度差异的法治价值共识
中美权力制约模式虽范式迥异、路径不同,但在现代法治核心价值上高度契合,形成三大跨制度共识:一是权力有限,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运行,不存在绝对权力、无限权力;二是权源在民,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所有者,是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;三是权力为民,公权力是公共治理工具,而非掌权者的私产,服务人民是权力运行的唯一宗旨。

六、结语:守权力边界,立人民尺度
2026年美国最高法院出生公民权裁决,是现代权力制约理念的又一次生动实践。即便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,即便总统亲自推动政策落地,仍无法突破宪法划定的制度边界,充分印证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:权力再大,亦受制于法;职位再高,亦不能越规。
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、戴雪的法治至上,到德沃金的权利约束权力、博登海默的普适法治准则,再到我国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”的治理思想,人类政治文明始终奔赴同一终极目标:实现权力规范运行、保障人民主体地位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中美两国立足自身历史传承与制度国情,走出了差异化的权力治理路径:美国以分权制衡防范权力滥用,中国以系统监督规范权力运行。路径分殊,初心同源、价值同向。
权力监督的本质,是让权力有边界、让人民有尺度。制度化约束不是削弱公权力,而是净化权力生态、校准权力方向,让公权力始终保持为民初心、彰显治理效能。立足现代法治文明视野,唯有坚守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、健全权力制约监督体系,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归人民、法治护民生、治理利天下的文明愿景。


















